1、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
系,但需同时向劳动者支付从满一个月次日起至终止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薪资差额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超越一年没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丧失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可参照适用上述三点,合同到期之次日就等同于用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