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现有些司法讲解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未一同生活的状况明确规定了彩礼应予返还,但对于已经一同生活(包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一同生活和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一同生活)的状况未予规定。而现在彩礼返还纠纷中,该种情形占比较大,亟待予以规范。对此,笔者觉得,双方已经结婚并一同生活的,原则上,给付彩礼目的已达成,不应再予以返还。但基于现在的国情,考虑到彩礼作为习惯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彩礼数额较大,而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男方没有明显过错的状况下,可以酌情适合返还,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假如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吸毒赌博恶习等过错的,一般可不予返还。确定是不是返还彩礼与返还比率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因:一同生活时间、生育状况、彩礼数额、彩礼用状况。
1.一同生活时间
在处置彩礼返还纠纷时,一同生活时间应当作为确定返还比率的最重要考虑原因。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后目的,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一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即时的行为。因此,是不是一同生活与一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不是返还与具体的返还比率有要紧影响。司法实践中,在具体适用《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时,不只需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需要“未一同生活”。由于有的状况下,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双方可能已经在当地举办结婚典礼并已经一同生活,此时,双方已具备婚姻的实质内容,需要全部返还彩礼,不符合习惯做法。总而言之,双方未一同生活,无论是不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均应返还彩礼;双方一同生活一段时间的,依据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率;双方一同生活三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返还。
2.生育状况
生育是婚姻的要紧内容,也是中国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要紧体现。生育子女,对男方来讲有肯定慰籍,对女方身心又有较大影响。因此。生育状况应当作为是不是返还彩礼的要紧考量原因。通常来讲,已经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
3.彩礼数额
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但彩礼没办法保障婚姻长久。在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一同生活的状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一般不适合再判决返还。但,在彩礼数额远远超出当地年人均收人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状况下,彩礼已经失去其本身承载的功能限度,甚至异化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民法典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因此,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予以返还。
4.彩礼实质用状况
将彩礼实质用状况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原因,重点在于查明彩礼是作为双方一同消耗,还是同意彩礼一方单方用。假如彩礼用于双方一同生活、购置一同财产或者办结婚典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
5.关于“高价”彩礼的规范
全国各地经济进步水平不同,因此,判断彩礼是不是是“高价”,不适合以偏概全,应考虑各种原因综合确定。笔者总结如下:一是依据当地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风俗习惯,确定彩礼肯定幅度的上限金额或上限比率。譬如,可以规定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至四倍为限。若当事人支付彩礼的金额高于上限金额或上限比率,可认定该彩礼是“高价”彩礼(当事人家境富裕且自愿支付巨额彩礼的除外)。对于超出上限金额的部分,在已经一同生活的状况下,应考虑一同生活时间等原因酌情返还。二是通过审察给付方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低等,判断所给付的彩礼价值金额对于给付方家庭经济总量而言是不是占比过高、负担过重。同时,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摒弃彩礼攀比之风,引领社会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