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不同之处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在法律上存在显著的差异:
1.两者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1)可撤销婚姻主如果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具体表现为“因胁迫结婚”这一情形。
(2)无效婚姻则违反了构成婚姻的其他实质要件,包含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结婚以后尚未治愈,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四种情形。
2.申请人范围也有所不同。
(1)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
(2)对于无效婚姻,则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内的多方主体均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3.两者的申请时限也存在差异。
(1)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需要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2)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则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首要条件出宣告无效的请求,不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4.有权处置的机关也不尽相同。
(1)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则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5.两者的效力也有所不同。
(1)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
(2)无效婚姻则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假如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则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婚姻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拥有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效力的规范。
这类法定要件包含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与未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无效婚姻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可撤销婚姻是什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假如一方在结婚时遭到了另一方的胁迫,致使其没办法自由表达结婚意愿,那样受胁迫的一方就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婚姻自由原则,确保男女双方在结婚时都是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作出的决定。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