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没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越一个适当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假如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可以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同意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假如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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