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3、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2.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状况:(1)不履行,包含实质不履行和预期违约。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仍然没履行;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2)不适合履行,即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需要;(3)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当违约方的行为满足上述三要件时,非违约适才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可以促进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合同目的,有益于保障买卖的进行与顺利完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主要包含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赔偿损失及违约金等。国内违约责任主要以继续履行为原则,损害赔偿为补充。
在实践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是不是以他们存在实质损失(此处损失包括既存利益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为首要条件不同法院在审理中有着不一样的做法。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